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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怀疑婚生子女都不是自己的,女方拒绝亲子鉴定。谁应该承担不良后果?

发布时间:2024-09-19 人气:10131

鲁法案[2022] 333号

离婚后,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

还带走了其中一个孩子做亲子鉴定。

证明了他的猜测。

这个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女方不认可男方做出的鉴定。

但拒绝配合第二次鉴定。

法官会怎么说?

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基本事实

小帅(男)与小美(女)原是夫妻,小美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了两个孩子。离婚后,肖帅对两个孩子是不是自己的产生了怀疑。其中,女孩的血型与两人都不匹配,男孩由自己带领到医疗机构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孩子与他没有亲生亲子关系。小帅将小美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她与两个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要求小美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返还抚养费40万余元。

法院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帅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应予支持。

一、小帅主张确认其与小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两个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依法应予支持。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对所要证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该主张成立。”两个孩子和小美一起生活。小美不认可小帅单方面做出的亲子鉴定报告。她认为应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亲子鉴定,以确定是否有生物亲子鉴定,但明确拒绝配合。应当认为鉴定结果不利于小梅,据此推定原告与两个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鉴定关系。另外,从小帅(O型)、小美(A型)和女孩(AB型)的血型来看,按照一般医学常识,小帅和女孩不可能是亲子关系。故法院支持了小帅的诉讼请求,确认小帅与小美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生的两个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第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小美在与小帅结婚期间与他人生育了两个孩子,违反了公序良俗,违背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对小帅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根据《民法》第1091条、第1183条的规定,小美应当向小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小美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小帅的心理健康、公序良俗,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考虑到2019年某市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已达45360.00元,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小美赔偿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第三,关于保养。首先,两个孩子不是小帅的婚生子女,小帅没有抚养的法律义务;其次,小美向小帅隐瞒了两个孩子的真实出生事实,导致小帅误以为是亲生子女抚养,导致自己财产减少,利益受损;最后,小美对自己的两个孩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小帅对两个孩子的抚养减少了小美应承担的抚养费用,应视为小美财产的负增长,小美获得了不当利益。因此,小美构成《民法》第12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情形,小帅有权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有权要求小美返还相应的赡养费。

关于赡养费返还的金额。按照小帅抚养两个孩子的年限,按照2019年某省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计算的金额为200482.50元,小美应当返还给小帅。

综上,法院判决:1。确认小帅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两个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2.小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肖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2.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小帅返还抚养费200482.50元;第三,驳回肖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的陈述

本案涉及证明妨害的法律适用问题。证明障碍又称证明障碍或证明妨碍,是指无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故意阻碍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法官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致使相关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此时,在法官给予不利法律后果的明确提示后,当事人仍拒绝提供或者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认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可见,构成证明妨害的要件有两个:一是客观上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实际控制了相关证据;二是主观上持有证据的一方拒绝配合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或者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本案中,肖帅持有单方作出的血型证明和亲子鉴定报告,证明他和两个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鉴定。小美既不认可上述证据,也不拒绝让与其共同生活的两个孩子做亲子鉴定,明显构成妨害举证。基于此,可以推断肖帅主张的事实成立。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是否和谐,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幸福的家庭氛围,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对对方忠诚、诚实的义务。当其中一方对婚姻不忠时,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硬性限制。

(所有文章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2)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第183条规定:“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自然人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殊客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对所要证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该主张成立。”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况;(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理诉讼的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来源:山东高发

鲁法案[2022] 333号

离婚后,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

还带走了其中一个孩子做亲子鉴定。

证明了他的猜测。

这个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女方不认可男方做出的鉴定。

但拒绝配合第二次鉴定。

法官会怎么说?

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基本事实

小帅(男)与小美(女)原是夫妻,小美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了两个孩子。离婚后,肖帅对两个孩子是不是自己的产生了怀疑。其中,女孩的血型与两人都不匹配,男孩由自己带领到医疗机构做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孩子与他没有亲生亲子关系。小帅将小美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她与两个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要求小美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返还抚养费40万余元。

法院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肖帅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依法应予支持。

一、小帅主张确认其与小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两个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依法应予支持。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对所要证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该主张成立。”两个孩子和小美一起生活。小美不认可小帅单方面做出的亲子鉴定报告。她认为应该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亲子鉴定,以确定是否有生物亲子鉴定,但明确拒绝配合。应当认为鉴定结果不利于小梅,据此推定原告与两个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鉴定关系。另外,从小帅(O型)、小美(A型)和女孩(AB型)的血型来看,按照一般医学常识,小帅和女孩不可能是亲子关系。故法院支持了小帅的诉讼请求,确认小帅与小美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生的两个子女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第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小美在与小帅结婚期间与他人生育了两个孩子,违反了公序良俗,违背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对小帅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根据《民法》第1091条、第1183条的规定,小美应当向小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小美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小帅的心理健康、公序良俗,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同时,考虑到2019年某市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已达45360.00元,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小美赔偿小帅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第三,关于保养。首先,两个孩子不是小帅的婚生子女,小帅没有抚养的法律义务;其次,小美向小帅隐瞒了两个孩子的真实出生事实,导致小帅误以为是亲生子女抚养,导致自己财产减少,利益受损;最后,小美对自己的两个孩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小帅对两个孩子的抚养减少了小美应承担的抚养费用,应视为小美财产的负增长,小美获得了不当利益。因此,小美构成《民法》第12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情形,小帅有权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有权要求小美返还相应的赡养费。

关于赡养费返还的金额。按照小帅抚养两个孩子的年限,按照2019年某省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计算的金额为200482.50元,小美应当返还给小帅。

综上,法院判决:1。确认小帅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两个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2.小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肖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2.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小帅返还抚养费200482.50元;第三,驳回肖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的陈述

本案涉及证明妨害的法律适用问题。证明障碍又称证明障碍或证明妨碍,是指无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故意阻碍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向法官证明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致使相关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此时,在法官给予不利法律后果的明确提示后,当事人仍拒绝提供或者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据的,应当认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的相关事实成立。可见,构成证明妨害的要件有两个:一是客观上不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实际控制了相关证据;二是主观上持有证据的一方拒绝配合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或者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本案中,肖帅持有单方作出的血型证明和亲子鉴定报告,证明他和两个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鉴定。小美既不认可上述证据,也不拒绝让与其共同生活的两个孩子做亲子鉴定,明显构成妨害举证。基于此,可以推断肖帅主张的事实成立。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是否和谐,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能否享受到温馨幸福的家庭氛围,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对对方忠诚、诚实的义务。当其中一方对婚姻不忠时,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硬性限制。

(所有文章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2)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第183条规定:“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自然人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殊客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对所要证明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主张证据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该主张成立。”

《更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况;(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利润;(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理诉讼的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来源:山东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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