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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常山法院判决其亲生父母登记为私生子户口。

发布时间:2024-09-19 人气:9588

图为账户办理现场。

指导阅读

自出生以来,男孩杨洋(化名)一直没有户口,以下影响一直伴随着他:没有医保看病不方便,小升初成了问题。他不能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还不时受到邻居和同学的嘲笑。

“终于可以代表学校参加比赛了,也不用担心上不了初中了。谢谢法官,给了我一个‘身份’!”近日,一起人格权纠纷案经浙江常山县人民法院生效后,12岁的杨洋通过案外跨部门合作,终于有了自己的“身份”。

一个从出生到现在都没有登记过的男孩。

2010年10月,杨洋非婚生育后,其母亲徐军(化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2011年,徐军将8个月大的杨洋放在老郑家照顾,并约定由徐军承担照顾费用。此后,徐军未能如期支付赡养费,而杨洋一直住在老卡张生。

杨洋是在老郑和他妻子的精心照料下长大的。与老郑和他的妻子不同,他的生母徐军很少去杨洋。2019年,徐军申请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杨洋与何明(化名)存在生物血缘关系,这是杨洋次见到亲生父亲。2020年,杨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明支付其出生以来的赡养费,并在未满18周岁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予以支持。从那以后,何明再也没有来看过儿子,虽然每个月都要给1000元赡养费。

随着杨洋的成长,越来越多的人担心没有户口。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婴儿(包括非婚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监护人代为登记。这意味着只有杨洋的亲生父母才能启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和申报户籍的程序。

为此,杨洋多次给亲生父母打电话,希望他们能为自己办理户口,但每次都被他们推脱。徐军认为自己生活条件差,居无定所,不适合在杨洋定居;何明说,他现在成家了,有三个孩子,不想影响现在的家庭。

老郑和杨洋小学反映情况后,在浙江常山县妇联的牵头下,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也多次召开协调会介入调解案件,但一直未果。

“黑户”男孩起诉姓名权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因何明、徐军不配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杨洋以侵害人格权中的姓名权为由,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何明、徐军履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的义务。

2022年1月,常山法院正式立案。承办法官秦始皇时间到临时监护人老郑家中及学校了解原告杨洋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与其进行了耐心交谈。

面对法官,杨洋说,两个被告中,亲生父亲何明想落户,但希望落户后能把户口迁到老郑名下:“我希望一直和现在的‘爸爸妈妈’住在一起。他们对我很好。”

“当我次见到杨洋时,他还是个8个月大的婴儿。就因为他不是我儿子,我就得对他好一点。”谈到这个聪明懂事的“儿子”,老郑很欣慰,说全家人都愿意让他和家人一起生活。

在深入了解案情后,为了更好地帮助杨洋解决户籍问题,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了解户籍的相应事宜,希望通过多部门协商合作和案件判决,给原告一个“身份”。

2022年3月11日和4月7日,在常山法院的两次庭审中,两被告在杨洋户籍应在哪里的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不愿意让杨洋落户。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主审法官秦始皇表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父母有赡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一义务涉及孩子身心成长发展的全过程,包括为孩子提供一切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即物质保障,以及为孩子顺利参加社会活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各种法律文件。为未成年子女办理户口是最基本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杨洋作为两被告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两被告应积极履行义务,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自原告杨洋出生后超过十一年未为原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也未为原告办理落户手续,给原告杨洋入学、参赛、就医造成极大困难,严重侵害了原告杨洋的合法权利。

对于原告户籍所在地问题,因两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应尊重原告的真实意愿,何明明确表示想在被告所在地落户。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4月7日,法院判决被告何明、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杨洋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并将杨洋户口落户在被告何明处。

跨省多部门合作解决落户问题

案件判决后,经法官再次做思想工作,被告人何明态度也有所松动,表示愿意配合杨洋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落户。

“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时健康状况、自然条件和血缘关系的证明,是新生儿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和取得国籍的医学依据,也是办理户口登记、入学、升学、参军、就业的必备证明。”秦始皇说。4月28日,判决生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杨洋的出生医学证明。

受疫情影响,身在外地的何明和徐军无法及时赶回常山,于是委托主管官员秦始皇帮助杨洋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拿到来之不易的委托书后,我也很激动。希望能帮孩子快点把户口办下来。”5月7日,秦始皇收到两被告的授权委托书后,立即与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委托玉山法院为杨洋出生的玉山县某医院启动《出生医学证明》程序。5月12日,在玉山法院的协助下,杨洋的出生医学证明顺利完成。

5月17日,拿着杨洋的出生医学证明,秦始皇一行来到常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按照之前跨部门协商的方式,为杨洋办理了落户手续。在众人的见证下,12岁的男孩杨洋终于有了自己的“身份”。

■裁判分析

法治关爱“少年的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其他人格权。

户口作为记录和保留户籍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件,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其主要内容包括公民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居住地址等身份信息。公民没有户口,意味着其与姓名权相关的人身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杨洋的户籍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户籍义务。户口是指负责户籍管理的行政机关为记录和保留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而制作的法律文件,也是我国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户口登记。公民依法登记户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第二,未成年人户籍的义务人是谁?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向婴儿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在本案中,杨洋出生后,其亲属和受抚养人,即其母亲徐军,应向杨洋户籍管理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但其母亲徐军未依法履行为申报出生登记的义务,其生父何明也有为申报出生登记的义务。被告人徐军、何明推卸责任,拒不履行申报杨洋出生登记的义务,损害了杨洋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户籍制度。

第三,作为一个没有户口的人,杨洋登记户口是否存在法律和程序上的障碍?为解决非户籍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非户籍问题的意见》。虽然杨洋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但根据该意见,即使杨洋在其出生医院的助产机构找不到《出生医学证明》,也可以凭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然后由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户口簿、非婚生育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因此,在杨洋登记户口不存在法律和程序上的障碍。杨洋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履行户口登记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专家评论

突出司法为民的宗旨和理念

李海龙,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定居对于大多数自然人来说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没有落户或无法落户的人并不少见,形成了一个没有户口的特殊人群。虽然没有户口不会造成自然人流动困难,但会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阻碍其应有权利的行使。本案中,法官借助司法权为诉讼当事人杨洋争取权利扫清了道路,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和理念。依法争取杨洋“身份”的典型案例有以下两个基本启示。

,户口簿等证明材料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核心证据。

户口登记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记录自然人身份信息的制度。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非户籍人员登记问题的意见》可知,户口登记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因此,为了获得户籍,本案中的当事人杨洋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依法申领身份证的自然人,还需要提交户口簿。简而言之,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这些相互关联的证明材料是确定自然人出生——民事权利能力产生的关键证据。只有确定了民事权利能力的生成,才能谈及民事权利的保护。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住所地以户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主要是身份证)记载,是自然人参与各种法律关系的中心区域。毫无疑问,只有确定了自然人的住所,才能确定与自然人密切相关的相关事项在该区域的地位或具体空。比如确定一个自然人是否应该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决定清偿债务的地点;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范围;决定诉讼管辖、司法文书送达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时,权利人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监护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委托监护制度。但在实践中,监护人委托他人承担一定监护职责的情况相当普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监护资格和责任将会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款的规定,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当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监护人仍须依法承担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虽然老郑夫妇抚养了杨洋,但并不意味着杨洋亲生父母的监护权已经转移或消灭。事实上,何明、徐军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部门违反监护职责的问题上一直不配合,这与《民法典》关于“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相违背。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周聂京剑平

编辑:任哲

图为账户办理现场。

指导阅读

自出生以来,男孩杨洋(化名)一直没有户口,以下影响一直伴随着他:没有医保看病不方便,小升初成了问题。他不能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还不时受到邻居和同学的嘲笑。

“终于可以代表学校参加比赛了,也不用担心上不了初中了。谢谢法官,给了我一个‘身份’!”近日,一起人格权纠纷案经浙江常山县人民法院生效后,12岁的杨洋通过案外跨部门合作,终于有了自己的“身份”。

一个从出生到现在都没有登记过的男孩。

2010年10月,杨洋非婚生育后,其母亲徐军(化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2011年,徐军将8个月大的杨洋放在老郑家照顾,并约定由徐军承担照顾费用。此后,徐军未能如期支付赡养费,而杨洋一直住在老卡张生。

杨洋是在老郑和他妻子的精心照料下长大的。与老郑和他的妻子不同,他的生母徐军很少去杨洋。2019年,徐军申请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杨洋与何明(化名)存在生物血缘关系,这是杨洋次见到亲生父亲。2020年,杨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明支付其出生以来的赡养费,并在未满18周岁前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予以支持。从那以后,何明再也没有来看过儿子,虽然每个月都要给1000元赡养费。

随着杨洋的成长,越来越多的人担心没有户口。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婴儿(包括非婚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持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监护人代为登记。这意味着只有杨洋的亲生父母才能启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和申报户籍的程序。

为此,杨洋多次给亲生父母打电话,希望他们能为自己办理户口,但每次都被他们推脱。徐军认为自己生活条件差,居无定所,不适合在杨洋定居;何明说,他现在成家了,有三个孩子,不想影响现在的家庭。

老郑和杨洋小学反映情况后,在浙江常山县妇联的牵头下,当地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也多次召开协调会介入调解案件,但一直未果。

“黑户”男孩起诉姓名权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因何明、徐军不配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杨洋以侵害人格权中的姓名权为由,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何明、徐军履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的义务。

2022年1月,常山法院正式立案。承办法官秦始皇时间到临时监护人老郑家中及学校了解原告杨洋的生活学习情况,并与其进行了耐心交谈。

面对法官,杨洋说,两个被告中,亲生父亲何明想落户,但希望落户后能把户口迁到老郑名下:“我希望一直和现在的‘爸爸妈妈’住在一起。他们对我很好。”

“当我次见到杨洋时,他还是个8个月大的婴儿。就因为他不是我儿子,我就得对他好一点。”谈到这个聪明懂事的“儿子”,老郑很欣慰,说全家人都愿意让他和家人一起生活。

在深入了解案情后,为了更好地帮助杨洋解决户籍问题,承办法官积极联系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了解户籍的相应事宜,希望通过多部门协商合作和案件判决,给原告一个“身份”。

2022年3月11日和4月7日,在常山法院的两次庭审中,两被告在杨洋户籍应在哪里的问题上仍存在较大分歧,不愿意让杨洋落户。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主审法官秦始皇表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父母有赡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这一义务涉及孩子身心成长发展的全过程,包括为孩子提供一切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即物质保障,以及为孩子顺利参加社会活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各种法律文件。为未成年子女办理户口是最基本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杨洋作为两被告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两被告应积极履行义务,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自原告杨洋出生后超过十一年未为原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也未为原告办理落户手续,给原告杨洋入学、参赛、就医造成极大困难,严重侵害了原告杨洋的合法权利。

对于原告户籍所在地问题,因两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应尊重原告的真实意愿,何明明确表示想在被告所在地落户。法院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4月7日,法院判决被告何明、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杨洋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及户口,并将杨洋户口落户在被告何明处。

跨省多部门合作解决落户问题

案件判决后,经法官再次做思想工作,被告人何明态度也有所松动,表示愿意配合杨洋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并落户。

“出生医学证明是新生儿出生时健康状况、自然条件和血缘关系的证明,是新生儿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和取得国籍的医学依据,也是办理户口登记、入学、升学、参军、就业的必备证明。”秦始皇说。4月28日,判决生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杨洋的出生医学证明。

受疫情影响,身在外地的何明和徐军无法及时赶回常山,于是委托主管官员秦始皇帮助杨洋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拿到来之不易的委托书后,我也很激动。希望能帮孩子快点把户口办下来。”5月7日,秦始皇收到两被告的授权委托书后,立即与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委托玉山法院为杨洋出生的玉山县某医院启动《出生医学证明》程序。5月12日,在玉山法院的协助下,杨洋的出生医学证明顺利完成。

5月17日,拿着杨洋的出生医学证明,秦始皇一行来到常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按照之前跨部门协商的方式,为杨洋办理了落户手续。在众人的见证下,12岁的男孩杨洋终于有了自己的“身份”。

■裁判分析

法治关爱“少年的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其他人格权。

户口作为记录和保留户籍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件,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其主要内容包括公民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居住地址等身份信息。公民没有户口,意味着其与姓名权相关的人身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杨洋的户籍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户籍义务。户口是指负责户籍管理的行政机关为记录和保留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而制作的法律文件,也是我国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户口登记。公民依法登记户口,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第二,未成年人户籍的义务人是谁?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向婴儿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在本案中,杨洋出生后,其亲属和受抚养人,即其母亲徐军,应向杨洋户籍管理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但其母亲徐军未依法履行为申报出生登记的义务,其生父何明也有为申报出生登记的义务。被告人徐军、何明推卸责任,拒不履行申报杨洋出生登记的义务,损害了杨洋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户籍制度。

第三,作为一个没有户口的人,杨洋登记户口是否存在法律和程序上的障碍?为解决非户籍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非户籍问题的意见》。虽然杨洋没有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但根据该意见,即使杨洋在其出生医院的助产机构找不到《出生医学证明》,也可以凭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然后由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户口簿、非婚生育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因此,在杨洋登记户口不存在法律和程序上的障碍。杨洋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履行户口登记义务,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专家评论

突出司法为民的宗旨和理念

李海龙,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定居对于大多数自然人来说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没有落户或无法落户的人并不少见,形成了一个没有户口的特殊人群。虽然没有户口不会造成自然人流动困难,但会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阻碍其应有权利的行使。本案中,法官借助司法权为诉讼当事人杨洋争取权利扫清了道路,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和理念。依法争取杨洋“身份”的典型案例有以下两个基本启示。

,户口簿等证明材料是确定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核心证据。

户口登记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记录自然人身份信息的制度。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非户籍人员登记问题的意见》可知,户口登记需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因此,为了获得户籍,本案中的当事人杨洋必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依法申领身份证的自然人,还需要提交户口簿。简而言之,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这些相互关联的证明材料是确定自然人出生——民事权利能力产生的关键证据。只有确定了民事权利能力的生成,才能谈及民事权利的保护。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住所地以户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主要是身份证)记载,是自然人参与各种法律关系的中心区域。毫无疑问,只有确定了自然人的住所,才能确定与自然人密切相关的相关事项在该区域的地位或具体空。比如确定一个自然人是否应该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决定清偿债务的地点;决定婚姻登记的管辖范围;决定诉讼管辖、司法文书送达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时,权利人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监护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没有规定委托监护制度。但在实践中,监护人委托他人承担一定监护职责的情况相当普遍。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监护资格和责任将会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款的规定,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当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监护人仍须依法承担法定监护职责。本案中,虽然老郑夫妇抚养了杨洋,但并不意味着杨洋亲生父母的监护权已经转移或消灭。事实上,何明、徐军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部门违反监护职责的问题上一直不配合,这与《民法典》关于“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相违背。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周聂京剑平

编辑: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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